一、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定義

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對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定義說明如下:

金融資產證券化係指銀行等金融機構透過特殊目的機構(可分為公司型態或信託型態)之創設,從其持有之各種資產如住宅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等,篩選出未來具有標準特性(例如類似的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等)、信用品質易於預測、易產生現金流量等之資產作為基礎或擔保,經由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機制之搭配,將該等資產重新組群包裝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型式,向投資人銷售之過程。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實施流程

金融資產證券化實施之流程,首先是由創始機構(金融機構)將貸款債權等金融資產委由信託業(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而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向財政部申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若要公開募集則尚應向證期會申請核准。核准之後,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增強受益證券之信用與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受益證券之評等等級後委託承銷商發行各種受益證券,最後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取得受益證券之價款。

又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必須將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委任予服務機構,其服務機構可為創始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機構,使之代為處理金融資產管理處分等業務。此服務機構向債務人收取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後,轉交予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再由信託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分配受益證券之收益、孳息或其他利益予投資人,完成本息的支付。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實施流程架構圖

【註1】服務機構:指受受託機構之委任,或特殊目的公司之委任或信託,以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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