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折舊額估計方法可分為觀察法與耐用年數法,在實務運用時,最好先採用耐用年數法作為基準方法,由此先計算減價額,然後再依觀察法進行修正。以下分別說明之。

耐用年數法

耐用年數法

觀察法

就對象不動產之構成部分,由估價人員直接觀察對象不動產由物理的、功能的及經濟的減價因素所造成的折舊額。

 觀察法與耐用年數法適用之差異:

一、耐用年數法是以公式計算折舊額,觀察法是以實地勘查並以經驗估算折舊額。

二、耐用年數法計算折舊額較客觀,不因估價師個人主觀看法而異。觀察法則因估價師個人經驗之不同,所判斷之折舊額因而有異。

三、耐用年數法較不考慮建物之使用保養情形。觀察法則著重建物之使用保養情形。

四、耐用年數法無法考慮經濟因素所造成的減價折舊。觀察法可以考慮經濟因素所造成的減價折舊。

五、不動產估價實務上,宜先以耐用年數法計算折舊額,再以觀察法調整之。

版權所有 請勿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