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Real Property)之定義

(一)法令對不動產之定義

  1. 民法第66條規定: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1)及其定著物(.2)。不動產之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尚未分離之產物

  1.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條之規定:

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頭、停車場及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

→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不動產=土地+定著物+可移轉之權利

(二)結論

依據以上法令對不動產的定義,則可分別從廣義與狹義來加以說明:

  1. 廣義的定義:不動產應包含土地、定著物、尚未分離之產物及可移轉之權利,並且就定著物之一的建築物而言,應包含成屋與預售屋。
  2. 狹義的定義:不動產應只包含土地、定著物及尚未分離之產物,並且就定著物之一的建築物而言,並不包含預售屋。

 

二、房地產(Real Estate)之定義

房地產於法令上並無特別定義,但就其內涵可包括以下三項:

  1. 「房」:表示房屋,即建築物。
  2. 「地」:表示土地。
  3. 「產」:表示產權。

因此一般對房地產之定義為房屋及土地兩種財產(產權)之合稱,又在臺灣一般房地產包括了成屋與預售屋。

三、不動產與房地產之關係及構成要素

  1. 就不動產廣義的定義而言,房地產只屬於不動產之一部分。
  2. 就不動產狹義的定義而言,不動產並不完全包含了房地產,即預售屋屬於房地產構成要素之一,但並不屬於不動產之構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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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土地:依土地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土地法所謂「水」係指河、川、湖、海等;而所謂「陸」是指陸地;至於所謂「天然富源」則指地下之自然物(例如礦、煤、石油等)及地上之自然力(例如光、熱、風、雨等)等資源。

【註2】定著物:依土地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兩種。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由土地法之規定可知,土地定著物可分為建築改良物與農作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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