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假設條件

位置:台北市

使用分區:住三

面前道路:8米道路

 

STP策略分析架構說明

STP策略分析大約可分為三個步驟,即首先進行市場區隔((Market Segmentation),再者選擇個案所希望滿足的目標市場(Market Targeting),最後根據目標市場而規劃出最適合的產品定位(Product Positioning)。

所謂的市場區隔,認為市場具有異質性,因此試在這些異質中找出某些共同的或相關的因素,以將複雜的市場分為幾個同質性較高的小市場,再從其中選定幾個目標市場來從事產品定位的工作。本案市場區隔將以產品導向作為主要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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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區隔

建立次市場體系

本案例以住宅作為主軸產品市場體系,本體系中主要可分為純住宅、店舖住宅、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等四種產品。

在純住宅方面又可分為「特殊住宅」、「普通住宅」、「豪宅」、「小套房」與「普通住宅+小套房」等五種產品

在店舖住宅方面,主要有「店舖+普通住宅」、「店舖+小套房」與「店舖+普通住宅+小套房」等三種產品,其中「店舖+普通住宅+小套房」之產品在市場上較少見

而住商混合方面,較常見的產品為「商場+普通住宅」與「商場+小套房」兩種,至於「商場+普通住宅+小套房」之產品也較少

住辦混合方面,以「辦公+普通住宅」較常見,至於「辦公+小套房」與「辦公+普通住宅+小套房」則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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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次市場

因基地條件及環境因素條件等,較無以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為主軸所能創造產品之相關條件,因此本文先排除以住商混合及住辦混合為主軸之次市場體系。

 

選定目標市場

建立選定原則

首先建立以下五項選定原則:

【原則一】:不考量非市場性之產品

即對於不具市場性或不具交易性之產品暫時不列入考量,例如:作為政府之社會福利機構空間或作為政府單位之辦公空間等。

【原則二】:不考量短期臨時之產品

即對於短期臨時使用之開發產品不加以考量,例如:作為短期之停車場出租或作為臨時之市場、商場等。

【原則三】:必須合乎適法性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法令上之允許使用與限制等,並必須考量市府在經營層面法令上之限制。

【原則四】:須有足夠吸引力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市場上之供需情況,並且必須創造有足夠吸引消費者購買之產品。

【原則五】:必須符合業主需求性之產品

即對於開發之產品,必須考量此種產品是否符合業主先前對本案所反應之需求性。

 

研擬初步篩選層面

依「原則一」及「原則五」對允許使用類別篩選

本案基地,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對使用組別之規定,首先以「原則一」及「原則五」對允許及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進行篩選

 

類別 使用組別 原則一 原則五
允許使用類別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第二組:多戶住宅。
第三組:寄宿住宅。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
第五組:教育設施。 × ×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 ×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不包括精神病院) ×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 ×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 ×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
附條件允許使用類別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之精神病院。 ×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 ×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視障按摩業(限視障從業人員使用,其使用樓地板面積限一五○平方公尺以內)
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信託投資業、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旅遊業辦事處及營業性停車空間。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 ×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表示符合、×:表示不符合、灰色背景者表示兩原則完全符合之項目

 

依「原則三」分析適合各次市場之項目

 

功能

屬性

使用組別 限制條件
住宅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第二組:多戶住宅。
第三組:寄宿住宅。
商業或店舖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中西藥品。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水電器材。日用百貨(營業樓地板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平方公尺者)。古玩、藝品。地毯。鮮花、禮品。鐘錶、眼鏡。照相器材。縫紉用品。珠寶、首飾。獵具、釣具。呢絨、綢緞及其他布料。皮件及皮箱。醫療用品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茶葉及茶具。集郵、錢幣。估衣。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另書籍、紙張、文具、體育用品、古玩、藝品、集郵、錢幣等項目,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設置之樓層,限於建築物第二層以下及地下一層,其同層及以下各樓層均非住宅使用。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之科學儀器、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度量衡器(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瓦斯爐、熱水器及其廚具、家具、裝潢、木器、藤器、玻璃及鏡框、樂器、手工藝品及佛具香燭用品、玩具、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之道路。

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之左列各款:冰果店、點心店、飲食店、麵食店、自助餐廳、泡沫紅茶店、餐廳(館)、咖啡館、茶藝館。

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洗衣、理髮、美容、織補、傘、皮鞋修補及擦鞋、修配鎖、自行車、機車修理(限手工)、圖書出租、錄影節目帶出租、溫泉浴室、代客磨刀(限手工)、汽車保養(限換輪胎)。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者,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營業樓地板面積應在500平方公尺以下。

理髮及美容業限於建築物第一、二層及地下一層使用,其同層及以下各層均為非住宅使用,其餘各項均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使用。

溫泉浴室之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限於建築物第一層及地下一、二層使用,其中地下二層應直接面臨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編有門牌,且非法定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

 

依「原則四」研擬主體產品篩選層面

「原則四」為必須有足夠吸引力之產品,對於主體產品種類能夠形成有足夠吸引力時,則必須從幾個層面切入考量,包括基地條件面、區域因素面及市場供需面,以下就三個篩選層面之主要影響條件加以說明:

  • 基地條件面:
    1. 基地面臨道路寬度

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將影響居住之寧適性、商業活動之可及性等。

  1. 基地臨接道路長度

基地臨接道路長度之多寡,對主體產品種類具有相當之影響,例如以商業為主軸之產品其臨接道路長度不能太小,否則經營效益無法顯現。

  1. 基地鄰地建物使用現況

基地鄰地建物使用現況,將對產品開發與之相容性程度及達到最有效利用程度等皆具有影響。

  1. 面對或鄰接有利或不利產品開發之公設

基地所面對或鄰接之公共設施,其對所開發之產品是具有相當之影響性,例如住宅產品如面對公園比商業產品或辦公產品更具吸引力。

  • 區域因素面
    1.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關聯到其開發主軸與方向,包括住宅產品、辦公產品或商業產品等,並對主體產品種類具有影響。

  1.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包括建物類型、空間面積及公共服務設施等,對於所開發之主體產品種類與細目產品種類皆具有影響,尤其是細目產品種類受其影響較大。例如週邊區域建物皆以三房二廳為主,此表示此區域之住宅市場主流為三房二廳。

  • 市場供需面
    1.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包括供給之主要產品型態、供給量之多寡、及市場佔有率等。

  1.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包括需求之主要產品型態、需求量之多寡、及市場胃納率等。

 

依「原則四」研擬細目產品篩選條件

對於以住宅為主軸之細目產品種類,要能夠形成有足夠吸引力時,則必須考量以下幾個重要條件:

【條件一】:產品是否迎合區域人口成長組成與特性

【條件二】:產品是否考量區域建物類型與面積特性

【條件三】:產品是否符合區域市場之供需最佳條件

【條件四】:產品價格是否為區域市場最適總價範圍

 

評選目標市場

主體產品類型目標市場之篩選

目標市場之評選,依據上述主體產品篩選層面,首先從基地條件面、區域因素面、市場供需面等三個層面作篩選,依各層面所列之條件賦予評分後,再依分數多寡而作順位之評選。其中,各條件裡最有利者給+3、次有利者給+2、較無影響者給+1。

層面 條件 純住宅 店舖住宅
基地

條件面

面臨道路寬度 1×2 2×2
臨接道路長度 1×1 2×1
鄰地建物使用現況 1×1 1×1
面對或鄰接有利或不利產品開發之公設 2×1.5 3×1.5
小計 7 11.5
區域

因素面

區域土地使用特性 1×2 3×2
區域建物型態特性 1×1 3×1
小計 3 9
市場

供需面

區域次市場供給狀況 2×1.5 3×1.5
區域次市場需求狀況 1×2 2×2
小計 5 8.5
總計 15 29

 

細目產品類型目標市場之篩選

細目產品(住宅部分) 條件一 條件二 條件三 條件四
店鋪住宅 小套房 × ×
二房一廳住宅 × × ×
三房二廳住宅
四房二廳住宅
四房二廳以上之住宅 × × × ×
【條件一】:產品是否迎合區域人口成長組成與特性、【條件二】:產品是否考量區域建物類型與面積特性、【條件三】:產品是否符合區域市場之供需最佳條件、【條件四】:產品價格是否為區域市場最適總價範圍

●:表示較有利、○:表示有利、×:表示較不利

 

產品定位

經目標市場評選後,本案基地之產品定位整合說明如下:

主體產品:第一順位為店舖住宅,第二順位為純住宅

細目產品:住宅部分第一順位為四房二廳住宅,第二順位為三房二廳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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