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Trust)的意義

  1. 依據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2. 由以上之內文可知,所謂「信託」就是財產所有權人(委託人)將財產所有權交付給公正之第三人(受託人),並且訂定信託契約以要求受託人必須依雙方所訂定的契約內容管理或處分委託人所託付之財產,並將管理或處分所得之收益或孳息交由信託契約指定的受益人。

二、信託的分類

  1. 依商品屬性而分

    • 一般信託:係依據信託法之定義,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在一般信託中包含有不動產信託、保險金信託、遺囑信託、企業員工儲蓄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多種。若將有關不動產部分單獨抽離出來,即稱為不動產信託
    • 特殊目的信託:係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
    •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託。
    • 不動產資產信託:係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2. 成立方式而分

    • 契約信託:委託人以「訂立契約」,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益人,以受益人之利益為目的管理處分使用信託財產之信託。
    • 遺囑信託委託人以「訂立遺囑」,委託受託人,以受益人之利益為目的管理處分使用信託財產之信託。
    • 宣言信託係依據信託法之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3. 依利益歸屬而分

    • 自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信託。
    • 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所定訂之全部或一部份利益之受益人,是其他任意第三人而非為委託人之信託。
    • 公益信託: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信託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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